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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8-12-30 00:00:00  发布人:1382cm太阳在线玩游戏  浏览量:0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81227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8122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含学校食堂、超市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配置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安排的学生,或者私自安排其他学生。如出现上述情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各用人单位配合和协助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协调校内有关二级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职责:

(一)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根据各二级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学校干部人事处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检查指导学校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负责初审、推荐工作,配合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适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表》,交由干部人事处核定。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同意设岗,并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推荐,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考核、培训,合格者推荐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若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将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不低于合川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根据合川区消费水平及学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合川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无任何协议的不得开展工作,否则引起纠纷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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